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沙洋县人,住沙洋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丽,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系荆门市鸿程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荆门市东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成华,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艳丽,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李某涛、冯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8)鄂0802民初1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李某涛不服一审判决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未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于2018年7月17日向李某涛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李某涛按照规定情形及期限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李某涛在通知指定期限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应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李某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熊俊华
审判员 邓中华
审判员 李 欢
书记员: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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