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宏剑,上海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程,上海博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静安区永兴路XXX弄XXX号。
原告李某洪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文娟
书记员:杨 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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