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正
郭秋强(河北精深律师事务所)
闫永军(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宏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雷华林
李镜秋(北京昂宇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宏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富某广场项目部
单春河
原告李某正。
委托代理人郭秋强,河北精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永军,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宏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北京市东城区胜古中路1号院蓝宝商务大夏B座。
法定代表人,戚有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华林,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镜秋,北京昂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宏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富某广场项目部。地址馆陶县北环路与英才路交叉口。
负责人王洪臣,该项目部执行经理。
被告单春河。
原告李某正与被告北京市宏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北京市宏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富某广场项目部、被告单春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保证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受理后,原告李某正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正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04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正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0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何金峰
审判员:薛景
审判员:杨广娇
书记员:贾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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