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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正与北京市宏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宏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富某广场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正
郭秋强(河北精深律师事务所)
闫永军(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宏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雷华林
李镜秋(北京昂宇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宏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富某广场项目部
单春河

原告李某正。
委托代理人郭秋强,河北精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永军,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宏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北京市东城区胜古中路1号院蓝宝商务大夏B座。
法定代表人,戚有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华林,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镜秋,北京昂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宏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富某广场项目部。地址馆陶县北环路与英才路交叉口。
负责人王洪臣,该项目部执行经理。
被告单春河。
原告李某正与被告北京市宏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北京市宏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富某广场项目部、被告单春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保证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受理后,原告李某正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正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04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正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0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何金峰
审判员:薛景
审判员:杨广娇

书记员:贾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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