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格
王发民
王增辉(河北滏阳律师事务所)
平乡县人民医院
王立博
梁瑞斌(河北滏阳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格,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平乡县人。
委托代理人王发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平乡县人。
委托代理人王增辉,河北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乡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平乡县。
法定代表人李晓艺,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立博,职务:该医院医务科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梁瑞斌,河北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格诉被告平乡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格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格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格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建锋
审判员:徐丽爽
审判员:杨磊
书记员:徐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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