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杰,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黄石市西塞山区,委托代理人刘刚,湖北乾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文华,湖北乾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黄石市黄石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杰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某在银行账户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原告李某杰及担保人王晓钢以其共同所有的位于黄石港区磁湖东路4-2-402号房屋(鄂(2017)黄石市不动产权第0008813号)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杰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原告李某杰及担保人王晓钢共同所有的位于黄石港区磁湖东路4-2-402号房屋(鄂(2017)黄石市不动产权第0008813号)。二、冻结被告刘某在银行账户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 梅
书记员:蔡帆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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