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明,男,汉族,住唐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松林,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云某某,男,回族,住唐山市。被告:杨坤,女,回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明与被告云某某、杨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明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67元和财产保全费2920元,由原告李某明负担。
审判员 谢长海
书记员:刘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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