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明与云某某、杨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明,男,汉族,住唐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松林,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云某某,男,回族,住唐山市。被告:杨坤,女,回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明与被告云某某、杨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明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67元和财产保全费2920元,由原告李某明负担。

审判员  谢长海

书记员:刘珊珊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