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岭。
委托代理人谢海燕,河北王广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
被告孟某某。
原告李某岭与被告高某某、被告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谢海燕,被告高某某、被告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岭称其于2013年8月27日借给二被告高某某、孟某某39800元用于做生意,并于同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指定账户转入39800元,二被告至今尚未归还借款,但原告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
以上事实有农行打款流水、农行打款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岭与二被告高某某、孟某某之间的借款关系,原告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故原告李某林主张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岭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李某岭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敏乐 代审判员 吕万波 代审判员 夏 岩
书 记 员 张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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