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各
陈胜海(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
贵州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原告:李某各。
委托代理人:陈胜海,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负责人李春琳,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李建华,该公司职员。
原告李某各诉被告贵州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彩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主体是贵州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而原告提供的证据未能表明被告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因此原告可待有其他证据后可另行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74元,退回原告李某各。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主体是贵州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而原告提供的证据未能表明被告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因此原告可待有其他证据后可另行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74元,退回原告李某各。
审判长:崔彩红
书记员:杜泓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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