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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友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曹妃甸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友
张林喜(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曹妃甸支公司

原告李某友。
委托代理人张林喜,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曹妃甸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新城大街东段北侧。
负责人孙健,该公司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友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曹妃甸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友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  第1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9元,由原告李某友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  第1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9元,由原告李某友负担。

审判长:陈硕

书记员:张若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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