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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卿与宣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某山信用社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卿,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亮,河北环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翔宇,河北环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某山信用社。

原告李某卿与被告宣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某山信用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李某卿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卿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李某卿负担。

审判员  谷佩文

书记员:梁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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