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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书、任某某、赵某某、任立朋、任某某、任某某、任某某与杨腾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书
任某某
赵某某
任立朋
任某某
任某某
任某某
孙绪贞(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杨腾某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

原告李某书。
原告任某某。
原告赵某某。
原告任立朋。
原告任某某。
原告任某某。
原告任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绪贞,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腾某。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
住址:石某某市裕华区育才街168号中茂海悦商厦11层1103室。
负责人:赵恒杰;职务:公司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李某书、任某某、赵某某、任立朋、任某某、任某某、任某某与被告杨腾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书、任某某、赵某某、任立朋、任某某、任某某、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李某书、任某某、赵某某、任立朋、任某某、任某某、任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书、任某某、赵某某、任立朋、任某某、任某某、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李某书、任某某、赵某某、任立朋、任某某、任某某、任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俊周

书记员:张怡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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