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原城建局院内(户籍地:湖北省竹溪县)。
委托代理人:操璐,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
被告:魏明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原告李某诉被告魏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可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李某负担。
审判员 周明智
书记员:曾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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