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军,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秭归县。
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李某负担。
审判员 向丰军
书记员:李笑云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