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汉族,个体,现住青冈县。委托代理人:张守君,黑龙XX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大庆市。委托代理人崔宝华,黑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红娟,女,汉族,个体。
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排除障碍;二、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09年7月12日,原告从第三人李红娟处购买青冈县文明街三委三十组两间半砖木房屋,原房屋所有权为杨春芳所有,1992年杨春芳将房屋卖给李树坤,后李树坤委找女儿李红娟卖给原告李某,有原房照及合同。卖给李树坤没有过户,转卖给李某手中也没有过户,杨春芳儿子杨某某说,房屋谎称是他人所有,违背事实与真相,杨某某伪造房照,影响李某和青冈县房屋拆迁办不能正常办理手续,杨某某涉嫌侵权和讹诈,请青冈县人民法院给予公正判决。杨某某辩称:被告没有侵权行为,原告没有与杨春芳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原告对涉案房屋不具有任何权利。停止侵权的行为应该是原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李红娟述称:我是受我父亲委托将房屋卖给原告的,我父亲已经买将近二十年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7月12日,原告从第三人李红娟处购买青冈县文明街三委三十组两间半砖木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李红娟将临时房屋所有权证交给原告,原告对上述房屋实际占有。2017年上述房屋被青冈县房屋征收局征收,在协商回迁时,被告持杨春芳的房屋产权证,要求对争议的房屋进行回迁。青冈县征收局因此未与原、被告协商回迁事宜。以上事实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一致。并有原告提交的临时房屋所有权证、契约书,被告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公证书证实。
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某、第三人李红娟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委托代理人张守君,被告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崔宝华、第三人李红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持有对争议的房屋具有所有权的证明材料,对争议的房屋主张所有权,故此争议的房屋的所有权属是否属于原告所有尚不明确,被告自认为持有的房屋所有权合法有效,而主张回迁,其行为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原告称被告侵权的证据不充分,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云龙
书记员:杨金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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