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李某某
孙某某
陈晓平
杨发明(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
杨铃萍(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宣恩县人,住宣恩县。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宣恩县人,系原告李某之姊,住宣恩县。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宣恩县人,住宣恩县。
被告陈晓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宣恩县人,住宣恩县。
委托代理人杨发明,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铃萍,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系一般授权。
原告李某、李某某与被告孙某某、陈晓平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于2016年10月9日起诉,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李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李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潘国柱
书记员:杨丽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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