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开县人,户籍地:重庆市开县,现住来凤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爱国、刘庆,湖北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咸丰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红旗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张勇,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咸生、沈素敏,湖北刘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奔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咸丰分公司。住所地:咸丰县大坝龙泰一街。注册号:422826210002812。负责人:牟奇胜。
本院在审理李某诉咸丰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重庆奔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咸丰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某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位于咸丰县皇城广场旁的广电综合楼主楼第9、10、11、12、13层901#、1001#、1101#、1201#,查封期间不得交易和设立他项权,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位于咸丰县皇城广场旁的广电综合楼主楼第9、10、11、12、13层901#、1001#、1101#、1201#,查封期间不得交易和设立他项权,查封期限自2017年12月25日至2018年12月24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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