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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朱某某、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河北省望都县人
法定代理人:李小强(系原告李某某之父),现住望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军,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河北省望都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宁(系被告朱某某之子),住望都县。
被告:王某某,河北省望都县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都支公司。
住所地:望都县中华街。
负责人曹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涛,该公司员工。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计7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桑占全

书记员:沈巧瑞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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