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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河北瑞某蓝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薛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生群,任县民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北瑞某蓝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宫市经济开发区大庆路北。法定代表人:曲丙寿,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强,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山东省临清市。

李某某与河北瑞某蓝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薛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3元,减半收取计40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朝勇

书记员:吴彦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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