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孙涛(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
原告李某某,男,现住秦某某市抚宁县牛头崖镇。
法定代理人李启志,男,现住同上。系原告父亲。
委托代理人孙涛,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刘瑞,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范晓春
书记员:王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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