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反诉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集贤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政峰,黑龙江牛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反诉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集贤县。被上诉人(原审反诉被告),王丽微,女,1988年11月20出生,汉族,个体,住集贤县。张某某、王丽微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成海,黑龙江薛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周成慧,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集贤县。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王丽微、原审被告周成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集贤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1民初1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集贤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1民初194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集贤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曹建军
审判员 赵大伟
审判员 王晓亮
书记员:赵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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