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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强,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某某,女,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庞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立案。李某某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计1160元,由李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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