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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美亚基业房地产经纪(上海)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华,上海衡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凯程,上海衡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亚基业房地产经纪(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谭玉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瑞京,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美亚基业房地产经纪(上海)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同意延长适用简易程序三个月。原告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9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798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赵海生

书记员:王亦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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