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华仁,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王书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严寒,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丽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王弟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王本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第三人:农工商房地产集团上海汇航城市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沪南路5962弄11幢12号101、102室。
法定代表人:杜高强。
本院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熊某某、王某某、王书梅、袁丽萍、王弟弟、王本和及第三人农工商房地产集团上海汇航城市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李某与被告熊某某、王某某、王书梅、袁丽萍、王弟弟、王本和及第三人农工商房地产集团上海汇航城市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周 婉
书记员:刘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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