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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李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原告李某之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一伟,上海市名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宪东,上海市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棠,上海市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静安置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乌鲁木齐中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江蔚。
  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件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洪良明

书记员:沈  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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