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京普,上海市鸿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符永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申请人:徐德永,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申请人:翟耶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申请人:上海永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戴金梁。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徐某某、符永芳、徐德永、翟耶俊及上海永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李某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上海永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三舒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上海永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三舒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裕国
书记员: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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