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谭华锋
郝某某
谢风琴(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谭华锋。
被告郝某某。
委托代理人谢风琴,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郝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郝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罗新荣
书记员:刘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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