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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朱某连与李某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朱某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系朱某连的丈夫。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蔚飞,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昏,上海阳光卓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朱某连与被告李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受理后,原告李某某、朱某连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朱某连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朱某连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李某某、朱某连负担。

审判员:黄  蔚

书记员:董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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