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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13民终5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游,湖北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随县。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范某某、罗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18)鄂1321民初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范某某主张债权系李兵建生前向其借款50000元。李兵建死后,李某某已向范某某偿还1万元本金,应予扣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偿还被继承人债务。李某某作为李兵建的弟弟,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且无证据证明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无权继承财产,李某某擅自占用和处置李兵建生前经营和使用的财产,属于其他法律关系,你院直接判决李某某偿还债务不妥。在你院认为李兵建生前借款50000元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应由遗产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否则,范某某诉讼主张不应支持。故原判存在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未参加诉讼,审理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18)鄂1321民初27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汪 莉审判员 姚仁友审判员 李小辉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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