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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上海普天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传好,上海同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普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福训。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上海普天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  斌

书记员:游思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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