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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姚某某与王某某、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
  原告: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育伟,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卢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李某某、姚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需向被告王某某、卢某某公告送达传票、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杨  立

书记员:陈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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