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龙店乡龙店村人,现住。
委托代理人:曲韶峰,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文举,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邢台市水利工程建安有限公司。
住所:邢台市清河县黄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华兵,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苗向东,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文凤,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河北省邢台市水利工程建安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撤诉案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0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赵爱国 审 判 员 胡国平 人民陪审员 李庆生
书记员:张兴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