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与林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柳永进(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
林某某
张慧(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孝昌县人。
委托代理人柳永进,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岭市人。
委托代理人张慧,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林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需要补充新证据,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姚建新

书记员:柳翠红(代)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