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柳永进(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
林某某
张慧(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孝昌县人。
委托代理人柳永进,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岭市人。
委托代理人张慧,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林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需要补充新证据,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姚建新
书记员:柳翠红(代)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