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蒙蒙,
河北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
河北辅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阳,
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强,
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河北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城内中大街99号。
法定代表人:史动臣,公司董事长。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韩某某、被告
河北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443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免交)。
审判员 路丽欣
书记员: 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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