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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方、韩杨某某相邻污染侵害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程翀,黑龙江红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韩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种植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振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种植户。委托代理人:邹琳,黑龙江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某方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对喷药行为与作物受害是否有因果关系认定错误,一、二审法院认定存在因果关系仅依据鉴定意见,但该鉴定意见存在违反鉴定程序和规则、违背客观事实的情况,不应仅凭该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原审法院认为李某方与韩杨某某之间属承揽关系错误,对李某方与韩杨某某之间的责任划分错误。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人李某方因与被申请人韩杨某某、孙振山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17)黑81民终300号民事判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2017)黑民申2798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再审期间,李某方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佳司协投复(2017)第2号佳木斯市司法鉴定人协会文件《关于投诉人李某方的代理人投诉人张桂霞对黑龙江求实农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相关质疑问题的答复》。孙振山又向本院提供佳木斯市司法鉴定人协会2017年12月6日作出的《对佳司协投复(2017)第2号〈关于投诉人李某方的代理人投诉人张桂霞对黑龙江求实农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相关质疑问题的答复〉相关事项更正的说明》。该两份证据均属新证据,导致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17)黑81民终300号民事判决和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2016)黑8102民初字116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 奎
审判员 刘红丽
审判员 石 岩

书记员:王鑫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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