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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方、曲某某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翀,黑龙江红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洪河农场第八管理区苕帚糜子种植户,住黑龙江省洪河农场富民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琳,黑龙江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杨双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黑龙江省洪河农场第四管理区玉米种植户,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

上诉人李某方与被上诉人曲某某、韩杨双鹏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2016)黑8102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即为李某方操作无人机喷施农药的行为与案涉作物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原审判决依据黑求农技[2016]农技鉴(意)字第43-4号农业技术鉴定意见书认定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上诉人李某方对此持有异议。二审期间,被上诉人曲某某针对一审中李某方提供的佳木斯市司法鉴定人协会出具的佳司协投复(2017)第2号文件,提供了2017年12月6日佳木斯市司法鉴定人协会作出的《对佳司协投复(2017)第2号<关于投诉人李某方的代理人投诉人张桂霞对黑龙江求实农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相关质疑问题的答复>相关事项更正的说明》。鉴于以上新证据,原审法院对该部分事实应予重新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2016)黑8102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某方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7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吉凤
审判员  周志强
审判员  韩 冬

书记员:汪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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