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晓明,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昱,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永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廖菊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
第三人:上海申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陆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盛凤祥。
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丁永光、丁某某、廖菊英、第三人上海申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丁永光、丁某某、廖菊英、第三人上海申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梅丽华
书记员:陆 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