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与蒋莉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代理):李季,湖北云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蒋莉莉。

原告李某与被告蒋莉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莉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的房屋租金190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腾退位于江陵县郝穴镇西湖路(鑫欣休闲购物广场)4幢一层的所有物品及人员,并按每月1583.33元标准支付租金至实际腾退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20日,原告将自己所有的商铺租赁给被告使用,双方签订了书面《租房合同书》,现租赁已到期,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既不支付拖欠租金也不腾出房屋,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的《租房合同书》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将房屋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也应当履行按期支付租金和期满交还房屋的义务。租赁期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并且腾退所租赁的房屋,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明确约定第二年承租期间的具体租金数额,原告请求按照约定的第一年租金19000元支付,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原告要求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延迟支付租金期间的违约金,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被告至今未腾退房屋,原告要求被告从2016年9月21日起按每月1583.33元的标准支付占用房屋期间的占用费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蒋莉莉向原告李某支付2015年9月20日至2016年9月20日的房屋租金19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支付租金之日止。
二、被告蒋莉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腾退原告李某位于江陵县郝穴镇西湖路(鑫欣休闲购物广场)4幢一层的房屋。并从2016年9月21日起,按每月1583.33元支付占用房屋期间的占用费,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蒋莉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3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硕 审 判 员  李传祧 人民陪审员  李云坤

书记员:邱梦媛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