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义,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被告: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
李某与艾某某、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撤诉减半收取计169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共计301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屈其凯
书记员:桂士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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