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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石江、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刘凯,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关金凤,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石江。
被告田某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石江、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关金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江和被告田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开庭审理后,原告申请与被告庭外和解至2014年11月30日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3日,被告石江向原告李某借款,原告李某于当天借给被告石江60000元,被告石江于当天给原告李某出具了《欠条》,该《欠条》载明:今欠到李某现金60000元。2012年9月28日,被告石江再次向原告李某借款,原告李某又于当天借给被告石江50000元,被告石江又于当天给原告李某出具了《欠条》,欠条载明:今欠到李某现金50000元。2013年3月21日,被告石江再次向原告李某借款100000元,原告李某通过银行转账借给被告石江95000元,以现金支付方式借给被告石江5000元。当天被告石江给原告李某出具了《借款借据》,该《借款借据》载明:借款人石江实收到贷款人李某交给的借款本金100000元。以上合计被告石江共向原告李某借款210000元。原告李某曾多次找二被告还款,被告石江于2014年11月初偿还给原告李某30000元,尚欠原告李某借款180000元。
同时查明,被告石江和被告田某某于2002年3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3年8月13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上述事实,有被告石江于2012年9月13日和同年9月28日出具的《欠条》、被告石江2013年3月21日出具的《借款借据》、中国建设银行2013年3月21日的两份《转账凭条》、二被告的《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原告的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石江欠原告李某借款18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债务应予偿还。该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李某和被告石江对该债务未约定偿还时间,原告李某随时可以主张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江和被告田某某共同偿还原告李某人民币180000元。被告石江和被告田某某对上述180000元债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款项限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石江和被告田某某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斌

书记员:蔡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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