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娣,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娣及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8000.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4月3日,被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800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依照法律规定提起诉讼。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了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被告李某辩称,一、原告主张的款项不是借款,是原告自愿给我的;二、我没有工作,原告转账的此笔款项是恋爱期间原告给我的零花钱;三、如果是借款,原告方应提供借条。因此,原告的主张不应支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3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三笔转给原告人民币17999.00元,其中2018年4月3日00:01分转账9999.00元,2018年4月3日00:02分转账2000.00元,2018年4月3日00:59分转账6000.00元。原告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能够证明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转账人民币合计17999.00元且被告对转账的事实和金额予以认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方主张转账的17999.00元为借款,而被告主张转账的17999.00元为赠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方已经证明了转款的事实,而被告对于该笔款项的性质未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原告主张的17999.00元应认定为借款。本案中,原告李某履行了提供借款的义务后,被告李某应履行偿还借款义务。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7999.00元之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李某借款人民币17999.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00元,由被告李某承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邱立民

书记员:孟晨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