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吴红(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
吴某
牡丹江市西安区丹江房地产咨询服务中心
曲某某
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西安区丹江房地产咨询服务中心总经理,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被告:牡丹江市西安区丹江房地产咨询服务中心,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经营者:吴某,负责人。
被告: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西安区丹江房地产咨询服务中心员工,住牡丹江市阳明区。
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牡丹江市西安区丹江房地产咨询服务中心、曲某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
原告李某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且其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且其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贾宏
书记员:吴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