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被告:刘某某。
被告:袁某某。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重阳,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某、袁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61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彭亚萍 人民陪审员 方三安 人民陪审员 周绍明
书记员: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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