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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刘某某、袁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
被告:刘某某。
被告:袁某某。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重阳,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某、袁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61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彭亚萍 人民陪审员  方三安 人民陪审员  周绍明

书记员: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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