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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上海随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江苏省仪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怡,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随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洁。
  原告李某与被告上海随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陆新星

书记员:胡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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