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江苏省仪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怡,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随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洁。
原告李某与被告上海随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陆新星
书记员:胡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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