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丁某
丁俊霞(黑龙江衡平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丁俊霞,黑龙江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丁某买卖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七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412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丁某买卖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七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412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
审判长:张智源
审判员:赵楠
审判员:张和平
书记员:李美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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