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张伟(河北光显律师事务所)
高某某
符振朝(河北石家庄元氏槐阳法律服务所)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伟,河北光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符振朝,石家庄市元氏槐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高某某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诉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合伙期间元焱煤场的租赁费225000元,但庭审中原告及委托代理人称这仅是合伙纠纷的部分诉求,由于合伙期间高某某拿走一部分账,导致账目不清,依法保留对被告高某某欠原告其它债务的追诉权。
被告否认与原告是合伙关系。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合伙纠纷案件,应对整个合伙期间的全部合伙事项进行审理,而不能仅处理部分合伙事项。
现原告以合伙纠纷起诉,仅请求法院处理租赁费事项,保留要求被告返还其它费用的权利,属于原告诉求不完整,本院不能就合伙某一事项单独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5元,退回原告李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合伙纠纷案件,应对整个合伙期间的全部合伙事项进行审理,而不能仅处理部分合伙事项。
现原告以合伙纠纷起诉,仅请求法院处理租赁费事项,保留要求被告返还其它费用的权利,属于原告诉求不完整,本院不能就合伙某一事项单独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5元,退回原告李某某。
审判长:智立强
书记员:李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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