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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石家庄市鹿某区省级粮食储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杜志成,河北宏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鹿某区省级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鹿某区龙泉路20号。
法定代表人:王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康凯丽,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海龙,该单位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石家庄市鹿某区省级粮食储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被告名称为石家庄市鹿某区省级粮食储备有限公司。被告提交营业执照显示该单位名称应为石家庄鹿某区省级粮食储备库,原告起诉主张的被告主体错误。
本院认为,原告起的被告主体错误,应予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春雷

书记员:张雪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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