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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郭某某等与王某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磁县。
申请人: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磁县。
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李国军,河北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磁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某某、郭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为申请变更监护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李某某、郭某某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申请人李某某、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吕社成

书记员: 李红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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