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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国诉张某某、宋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国
范亚坤(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宋某某
郭某某

原告李某国。
委托代理人范亚坤,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被告宋某某。
被告郭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国与被告张某某、宋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国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00元,减半收取1250.00,由原告李某国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00元,减半收取1250.00,由原告李某国负担。

审判长:陈晓冲

书记员:高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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