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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王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宋学军(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李某某
赵国阳(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
晁於仲(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宋学军,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被告李某某。

被告
委托代理人赵国阳,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代理人晁於仲,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继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宋学军、被告王某某和被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国阳、晁於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以上事实有借条、取款业务回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对二被告向原告借款200万元的事实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二被告的180万元不是偿还本案借款,被告亦认为是偿还的本案借款还款,故二被告偿还的180万元应认定为偿还本案的借款,对原告的收到二被告已给付180万元偿还的不是本案借款的主张,不予支持。二被告尚有20万元借款未偿还原告。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借款返还期限,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的期限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李某某借款20万元人民币;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0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负担10400元,二被告负担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对二被告向原告借款200万元的事实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二被告的180万元不是偿还本案借款,被告亦认为是偿还的本案借款还款,故二被告偿还的180万元应认定为偿还本案的借款,对原告的收到二被告已给付180万元偿还的不是本案借款的主张,不予支持。二被告尚有20万元借款未偿还原告。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借款返还期限,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的期限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李某某借款20万元人民币;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0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负担10400元,二被告负担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审判长:李继祥

书记员: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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