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丰诉陈某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海伦市共合镇保安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娟,黑龙江龙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富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海伦市共合镇学府小区。被告:李微微(李富明妻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海伦市共合镇学府小区。被告:于贵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海伦市共合镇丰厚村。被告:顾月(于贵福妻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海伦市共合镇丰厚村。被告:陈某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海伦市共合镇主力村。

被告李富明于2016年12月8日在原告处借款206,067.64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当日,被告李富明、李微微夫妇给原告出具254700.00元(包括以前欠款在内)借条一份,并由于贵福、顾月、陈某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后,李富明共偿还欠款190,000.00元,尚欠64700.00元,原告向被告索要此款,被告拖欠至今,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此欠款,诉讼至法院。
原告李某丰与被告李富明、李微微、于贵福、顾月、陈某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李富明、李微微共同偿还原告李某丰欠款64700.00元,二被告于2017年10月1日前偿还3000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偿还34700.00元;被告于贵福、顾月、陈某有对上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709.00元,由被告李富明、李微微、于贵福、顾月、陈某有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凤山

书记员:赵东光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